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答辩法院不予采信,支持原告的诉请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南海XX水泥预制件厂,经营者:徐某,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一:陈某,男,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江口镇。
被告二:梁某,男,住址: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有业务往来,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等货物。原告按照与被告的约定,积极履行供货义务,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陆续向被告送货,但被告并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货款。2020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后,双方签订了《富康北路(二期)对账单》,被告确认截至2020年1月8日尚欠原告货款223780元。2020年1月23日,被告通过案外人孙某向原告银行转账支付了货款12万元。故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3780元未支付。现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余下货款及相应利息。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3780 元及利息人民币2000元(利息以1037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为2000元) ;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答辩称: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答辩人只与案外人余某存在货物买卖关系。
二、答辩人已向案外人支付剩余货款共330450元,不存在拖欠被答辩人、余某任何货物款项。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货物买卖关系?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梁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3780元予佛山市南海XX水泥预制件厂;
二、梁某应以10378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XX水泥预制件厂;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XX水泥预制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后,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货物买卖关系,但是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因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答辩不予采纳。
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根据诉请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有力证明了自己的主张,因此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经过庭审,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0378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FHMZ0166号档案编写】